2020年4月23日星期四,最高法院以6票赞成、3票反对的结果裁定,《清洁水法》(公告)可适用于通过地下水将废物间接排放到联邦管制的河流和海洋(美国水域)。长期以来,中国水工协会一直通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(npd)允许程序。地下水从未被认为是美国的联邦水(WOTUS),而有关地下水-地表水排放(GWSDs)的法规则留给各州通过各自的州处理系统(SDS)许可。
法院的结论是毛伊县诉夏威夷野生动物基金会案,第18-260号该研究指出,污染物通过通航水域间接流经地下水,其“功能相当于”直接排放。毛伊县在拉海纳废水回收设施拥有并运营着4口注水井,这些井每天排放约3-5百万加仑的处理过的废水。废水流经地下水约半英里,流入太平洋。原告认为,该县应该拥有向WOTUS(即太平洋)排放的NPDES许可证。
《清洁水法》(Clean Water Act)要求污染“点源”在“通航水域添加任何污染物”时必须获得许可,否则每天将被处以5万美元以上的罚款。当废物通过管道从源头进入水体(点源)时,废物制造者必须从发证机构(在许多情况下是州监管机构,但在某些情况下是美国环境保护机构)获得NPDES许可证。最高法院的裁决确认,在某些情况下,注入地下井中的废物现在可能要服从联邦水资源管理局的许可。最高法院明确提出了一个质量标准,根据该标准,NPDES的许可将是必要的,并将该案发回法院th适用于巡回上诉法院的标准。
最高法院制定的标准称,如果向地下水排放的水“在功能上相当于直接排放”,则适用CWA,并且需要NPDES的许可。多数法院意见确定了在确定“直接释放的功能等同物”时需要考虑的七个因素:
- “渡越时间。”
- “距离”,
- 污染物所经过的物质的性质。
- 污染物在传播过程中被稀释或化学变化的程度。
- 进入通航水域的污染物与离开点源的污染物之比,
- “污染物进入通航水域的方式或区域”,以及
- “(在那个时候)污染保持其特定性质的程度。”
法院指出,时间和距离可能是最重要的因素,但在某些情况下,其他因素可能更重要。这项裁决没有宣布地下水是“美国的水”,但它承认地下水和地表水之间存在监管联系。
这并不是第一次法院质疑gswd需要NPDES许可,并讨论了WOTUS的范围。类似的诉讼已经在4th弗吉尼亚州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明尼苏达州上诉法院。这是一个新出现的问题,未来的许可决定和法院案件将参考最高法院最近的裁决。人们积极关注的一个领域是煤灰沉淀池、采矿尾矿坝和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中的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流动。在许多情况下,不会有像夏威夷案例那样的注入井作为明确的点源。对于池塘、盆地和垃圾填埋场,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移动更为扩散。设施运营商和监管机构将不得不考虑最高法院定义的七个因素,以确定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移动到地表水是否“相当于直接排放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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